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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关于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孙玉志、汪佳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2-07-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孙玉志、汪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6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一、被告孙玉志、汪佳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6245.43元;二、驳回原告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玉志、汪佳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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