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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秀美广告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陈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9-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2369号

陈东明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秀美广告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陈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东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秀美广告材料经营部货款67700元及逾期利息(以677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8日起计息,至2023年2月17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陈东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