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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躲猫猫吗?”
“找得到我算我输”
相信大家小时候都玩过捉迷藏
一方躲,另一方负责找
而今天这起案件的“被告”
也和我们的执行法官
上演了一场“躲猫猫大戏”
在民事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个别实际义务人通过各种方法逃避责任,避免自身涉案,意图规避法院的执行,将自己隐藏起来成为幕后的“被告”。
六合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就遇到了隐藏在幕后的“被告”。通过执行法官抽丝剥茧,对义务人与实际义务人施加压力,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到位,真正维护了各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南京A公司与宁波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货,B公司方由王某某作为签约代表人。2018年2月,经结算并签字确认,B公司尚有货款26万余元未支付,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六合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被告B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前足额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如未按期给付,原告可按货款264171.94元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从以上案件审理到最后达成协议
我们并不能看出案件有什么问题
那么,这其中到底哪里出现了问题?
请接着往下看
“捉迷藏”背后藏的谁?
依常理,民事诉讼主体涉诉后为便于诉讼,除因管辖法院在较远地区可能会委托当地律师进行代理外,通常会授权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代理。
执行法官陶云龙在调阅生效民事调解书时发现,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主体为宁波市B公司,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然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江苏省徐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这一点引起了执行法官的注意。
隐藏在背后的“被告”王某某,实际挂靠在宁波市B公司处,名为挂靠实际上是规避政策限制,实际的买方为“被告”王某某,包括后续货款的履行都是王某某个人履行,实际的义务主体应为“被告”王某某。
王某某是如何隐藏在幕后的?
原告南京A公司起诉时,将被告宁波市B公司、“被告”王某某一并起诉。王某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联系B公司希望其配合自己解决南京法院的案子,该公司依照王某某的指示授权王某某聘请的徐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过程中,法官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授权委托对案件进行调解。“被告”王某某明知自己是实际义务人,仍授意代理律师加重被代理公司的责任,自己逍遥法外。
在识破了王某某的真正身份后
执行法官又是如何
让被告与“被告”履行的?
执行法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天眼查功能查询到:被告宁波市B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公司,随后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启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追加程序,要求股东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证据。
执行法官一方面启动股东的变更、追加程序,一方面告知B公司要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向“被告”王某某主张权利,如对方拒不履行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追究王某某诈骗的刑事责任)
迫于法院与被告的双重压力,“被告”王某某先后通过第三人分两次以被执行人宁波市B公司的名义履行了全部欠款,该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一、涉法院案件不可随意授权。作为参与社会生活、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一定要知道授权非小事,随意授权可能造成自身利益受损,甚至可能涉刑事案件。
二、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一定要忠实履行职责,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在知道自己是实际义务人的情况下仍然授权律师与原告达成和解,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是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的,极易造成不当后果。
三、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亦或第三人,都应忠实履行合同,做到诚实守信、不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