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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阻碍法院执行,罚!
日期:2022-08-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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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离不开全社会理解与支持,协助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无视法律尊严,公然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终将自食其果。

近日,六合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开展调查查封工作时,在被执行人开发的小区入口处,遭遇该小区物业人员阻拦,当法院执行干警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释明法律规定后,该物业公司的物业经理仍以各种理由阻碍法院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时间长达40余分钟。

因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妨碍了法院的正常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六合法院决定对物业公司处罚款5万元、涉事物业经理罚款1万元,并分别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

接到法院处罚决定后,涉事物业经理及物业公司派代表从外地来到六合法院,向执行法官表达歉意,表示公司及物业经理已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当场具结悔过,足额交纳罚款。

物业公司表示今后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普法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依法配合协助法院的公务活动。

法官说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各位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同样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