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坤:
本院受理原告苏万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6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被告蔡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万清支付劳务报酬9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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