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和依法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刑事、民事、商事等一审案件;
(二)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受理应当本院立案的执行案件;
(五)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和再审申请;对本院生效裁判中确有错误的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六)审理依法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受理国家赔偿;
(九)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与兄弟法院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做好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抓好队伍建设;
(十一)组织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按照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协助区主管部门管理区法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
(十四)依法办理向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事项;
(十五)做好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六)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制定审判工作中的有关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七)在审判工作中做好法治宣传工作,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八)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