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2173号
六合区宇金制衣厂:
本院受理原告谢桂兰与被告六合区宇金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六合区宇金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桂兰劳务工资8998元;二、驳回原告谢桂兰超出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谢桂兰负担3元,被告六合区宇金制衣厂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徐法官 025-831839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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