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斌:
本院受理张厚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1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厚海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57126885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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