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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敬友诉被告徐州鑫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7-08 浏览次数: 1,99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7274号

 

徐州鑫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敬友诉你(单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0116民初7274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鑫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敬友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62937.80元;二、驳回原告徐敬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468元,鉴定费2960元,均由徐州鑫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承办法官:刘家云

联系电话:025-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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