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635号
洪礼林、洪义会: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清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63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礼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小清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洪义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小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洪礼林、洪义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83183978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