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942号
南京双鹏橱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红卫与被告南京双鹏橱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双鹏橱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红卫工资5054元;二、被告南京双鹏橱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红卫经济补偿金28849.36元;三、被告南京双鹏橱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红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1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四、被告南京双鹏橱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徐红卫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驳回原告徐红卫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南京双鹏橱柜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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