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7787号
南京银马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军与被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钢加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易联碧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南京银马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7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军支付2022年工资39600元;二、被告南京钢加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南京钢加工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赵军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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