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65号
南京星新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青青、龚芯茹、樊成英与被告南京星新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星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青青、龚芯茹、樊成英支付丧葬补助金4561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二、被告南京星新物流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起每月支付龚芯茹供养亲属抚恤金1914元直至龚芯茹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苏青青、龚芯茹、樊成英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南京星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菲
联系电话:025-8318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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