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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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葛淑萍诉霍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7-18 浏览次数: 1,112

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霍显

本院受理原告 葛淑萍 诉你  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判令被告霍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葛淑萍支付借款1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霍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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