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8149号
连云港晨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原告张青与被告连云港晨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韩有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814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有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青劳务报酬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张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张青负担650元,被告韩有树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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