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元富智能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久庆机械有限公司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元富智能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南京久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费268300元及利息损失(以268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为2662.5元,由元富科技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六日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