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锦洲:
本院受理原告徐修强诉你与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69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修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64元,由原告徐修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 025-57126903 彭法官 57126850 黄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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