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大学、南京格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格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月诉被告张达强、何大学、南京格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格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436号民事裁定书、上诉须知。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明月的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57126803 王菲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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