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389号
叶和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叶和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王强诉讼请求为: 一、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万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程桥法庭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徐法官
电话:025-83183977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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