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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飞诉被告曾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2-26 浏览次数: 1,472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5501号

曾亿宝

原告于飞与被告曾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亿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飞货款91250元,并支付利息(以912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自2023年4月7日起至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于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081元,由被告曾亿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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