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7828号
南京银马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仲荣宁与被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钢加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易联碧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南京银马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支付2021年6月份至2023年5月份期间的劳动报酬108649元(其中2021年6月-12月13307元、2022年整年68640元、2023年1月-5月28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东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菲
联系电话:025-8318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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