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7522号
江治超、许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7522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4万元,支付截止2024年8月5日所欠利息5733.08元,合计119733.08元,并从2024年8月6日起至贷款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及复利;二、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 本案诉讼、公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程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025-83183978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