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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居安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玉财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2-09 浏览次数: 1,62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488号

 

宋玉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居安汽车代驾诉你(单位)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0116民初6488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玉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发布过不实信息的微信群发表道歉内容的方式向原告南京居安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道歉(道歉内容不少于100字,朋友圈内容公开不少于15天,澄清被告宋玉财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发布过不实信息的微信群发布的针对原告南京居安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的不实信息);二、被告宋玉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居安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费用8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居安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宋玉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刘家云

联系电话:025-83183971、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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