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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学春诉上海四禾风机有限公司、刘茂发、南京茂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叶瑞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4-20 浏览次数: 1,06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茂发、南京茂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学春诉被告上海四禾风机有限公司、刘茂发、南京茂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叶瑞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

一、不得执行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1)苏0116执1858号民事裁定查封的坐落于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北路电信小区住宅4栋601号不动产;

二、驳回原告谢学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40元,由原告谢学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57126803   王菲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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