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990号
孔祥龙:
本院受理原告马吉香诉你(单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5990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被告孔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马吉香将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湖山路369号天元吉第城22幢306室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马文豪一人名下。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孔祥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83183978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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