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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宏军诉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30 浏览次数: 1,07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7596号

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宏军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材料。原告孙宏军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肆万零贰佰元(40200元);2、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程桥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83183972、83183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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