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7596号
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宏军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材料。原告孙宏军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肆万零贰佰元(40200元);2、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程桥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83183972、83183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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