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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诉孙金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14 浏览次数: 1,041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6993号

孙金兵: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6993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03743.97元和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4年2月7日的利息2484.66元、罚息7.8元、复利12.9元,自2024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房贷版)》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支付律师费40500元(标的额暂计为746749.33元);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林场路1号8幢一单元103室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程桥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月十一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025-83183978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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