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6993号
孙金兵: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6993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03743.97元和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4年2月7日的利息2484.66元、罚息7.8元、复利12.9元,自2024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房贷版)》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支付律师费40500元(标的额暂计为746749.33元);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林场路1号8幢一单元103室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程桥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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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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