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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有本诉被告朱成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10 浏览次数: 1,10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2024号

 

朱成园:

本院受理原告林有本诉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2024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百绘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有本劳务工资307636.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林有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5元,保全费2263元,合计8178元,由被告南京百绘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2、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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