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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立霞诉被告陈寿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朱加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9-19 浏览次数: 1,904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333号

朱加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霞与被告陈寿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朱加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7313.36元(医疗费2191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63211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7884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900元);2.判令被告二、四在承保范围内对于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三对于原告各项损失总额超出被告二、四承保范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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