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3971号
田广周:
本院受理原告蒋德军与被告田广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田广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德军支付租金369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元,由被告田广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胡法官 025-831839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