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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德军诉被告田广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9-13 浏览次数: 1,14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3971号

 

田广周:

本院受理原告蒋德军与被告田广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田广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德军支付租金369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元,由被告田广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胡法官    025-831839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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