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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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诉被告张东勤、张留义、周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8-29 浏览次数: 1,047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599号

张东勤、张留义、周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被告张东勤、张留义、周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张东勤、张留义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费用共计7834.4元及利息(自代为垫付之日即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周锋协助原告追回以上垫付款项;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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