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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龙雪诉被告赵晨、六合区霓裳舞舞蹈文化交流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8-21 浏览次数: 1,12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503号

 

赵晨、六合区霓裳舞舞蹈文化交流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曾龙雪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1503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曾龙雪支付36600元;二、驳回原告曾龙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7元,由原告曾龙雪负担512元,被告赵晨负担71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四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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