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503号
赵晨、六合区霓裳舞舞蹈文化交流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曾龙雪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1503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曾龙雪支付36600元;二、驳回原告曾龙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7元,由原告曾龙雪负担512元,被告赵晨负担71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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