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808号
赵家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守防与被告赵家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家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守防货款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家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法官 025-831839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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