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9118号
蔡林、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兴虹诉被告蔡林、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退还原告向被告于2021年7月5日和2022年8月7日支付的培训费用及2022年10月16日支付的考级费用,共计75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10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承办法官:张琼
电 话:025-83183750 / 831837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华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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