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747号
江苏蓝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加山与被告江苏蓝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张明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加山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加山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明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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