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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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速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0-17 浏览次数: 1,16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161号

张建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速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南京速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辉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5日解除;二、被告张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速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5197元;三、驳回原告南京速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建辉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保全费280元,由被告张建辉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菲

联系电话:025-8318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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