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2014号
薛为喜:
本院受理原告朱志胜与被告薛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结案告知函、上诉须知等。判决如下:一、被告薛为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志胜返还借款本金73503.39元,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应偿还的贷款利息3828.72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为止的贷款利息(贷款利息以欠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1.5%计算);二、驳回原告朱志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94元,由原告朱志胜负担1元,被告薛为喜负担1993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赵红肖
联系电话:025-83183869 、8318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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