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鹏辉:
本院受理原告周跃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苏0116民初59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跃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72.5元,由原告周跃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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