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7230号
蔡林、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兴虹诉被告蔡林、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及2022年8月7日支付的培训费用及于2022年10月16日支付的考级费用,共计7548元;2、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0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张琼
联系电话:025-8318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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