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六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二德、李薇:
本院受理原告龙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一、被告李二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龙飞借款本金53621元及利息;二、被告李二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飞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李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李二德应付给付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龙飞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人:阚莹法官
联系电话:025-57126834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延安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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