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茂发、南京茂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谢学春、叶瑞芳诉你们与上海四禾风机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不得执行 (2021) 苏0116执1858号查封登记在刘茂发名下位于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北路电信小区住宅4栋60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201301393号)。
2、依法确认登记在刘茂发名下位于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北路电信小区住宅4栋60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201301393号) 原告及第三人叶瑞芳享有所有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上海四禾风机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东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297号六合区人民法院城东法庭
联系人:王菲法官
电 话:025-5712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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