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5506号
程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刘翠云与被告程永祥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翠云损失8043.73元;二、驳回原告刘翠云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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