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军:
本院受理南京市六合区朱永英水产品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朱永英水产品销售中心货款21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李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57126885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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