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南京莘旗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英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莘旗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文英支付工资68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南京莘旗健身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57126803 王菲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东路297号城东法庭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