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南京莘旗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受理的(2021)苏0116民初3646号原告蒋方剑与被告南京莘旗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1年12月6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东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