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5865号
上海森荃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武西成: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宏宇家具店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586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森荃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宏宇家具店支付货款326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64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武西成对被告上海森荃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被告上海森荃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武西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6元。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人:胡法官
025-83183772、83183780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