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童庚生、童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秦海峰诉童庚生、童宝林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116民初1915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城东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人:刘法官025-57126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