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六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纪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学栋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栋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阚莹法官
联系电话:025-57126834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延安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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