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存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小应水产品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30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小应水产品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小应水产品销售中心负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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