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福友:
本院受理原告 潘颜 诉你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4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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