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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潘颜诉王福友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1-12-10 浏览次数: 992

         

     

王福友

本院受理原告 潘颜 诉你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4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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